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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严禁违法分包的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严禁违法分包的有关规定

      一、分包的定义

      所谓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总承包的合同项下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关于分包问题《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一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二、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l)中标人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白行完成。

      (2)为防止中标人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中标人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招标采购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招标人认可。

      (3)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T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三、总承包的责任

      (1)《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3款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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